信托业务分类改革正式实施已有月余,7月10日,北京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为规范开展各类信托业务,有序实施存量业务整改,近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实施后行业集中反映问题的指导口径(以下简称《指导口径》)陆续下发至各家信托公司,《指导口径》明确,信托公司标品业务可参与债券回购、衍生品交易。在分析人士看来,上述要求对信托公司发展而言是直接利好,增加了信托公司的投资灵活性和风险管理能力。
放开债券回购、衍生品交易业务
随着分类改革的推进,信托公司发展方式正迎来重大转变,为了全面准确进行信托业务分类,近日,监管下发了《指导口径》,意在规范开展各类信托业务,有序实施存量业务整改。
7月10日,北京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已有信托公司收到了《指导口径》,不过也有信托公司人士表示,“还未收到”。“该文件算是分类改革方案的指导细则,因为分类改革是一个比较大的方案,所以正式实施后,监管要求各信托公司反馈具体实操中的疑问,《指导口径》就算是答疑解惑,监管后续还有可能再发布指导口径或(三)为信托公司业务发展做指导。”一家信托公司人士说道。
《指导口径》明确,信托公司标品业务可参与债券回购、衍生品交易。具体来看,信托公司开展基础资产为标品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可以按照“资管新规”规定的比例,在公开市场上开展债券回购业务信托公司为符合“资管新规”的、基础资产为标品的资管产品提供行政管理服务或专户受托服务,可以按照委托人指令,在公开市场上开展债券回购业务,但应确保相关比例符合“资管新规”要求。
考虑到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利用衍生品进行对冲的业务逐渐普遍,且“资管新规”已限制单只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比例低于20%,允许信托公司以资产管理信托资金投资包含衍生品交易设计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具有衍生品设计的其他类资产管理产品,仅限已获得衍生品交易资格的信托公司以其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投资相关产品。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表示,此次监管在信托标品业务层面明确了债券回购以及衍生品业务,对信托公司发展是直接的利好。信托公司非标融资类业务限制以来,证券投资业务主要是债券业务飞速发展,监管明确了业务规范,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工具和策略选择,将提高信托公司相关产品的多样性和市场竞争力。债券回购可以提供短期流动性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工具,衍生品业务则可以通过对冲等方式稳定收益预期、管理市场风险,增加信托公司的投资灵活性和风险管理能力。
以组合投资方式分散风险
对金融机构来说,防控风险是永恒不变的话题。《指导口径》对信托公司展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也划出了“红线”,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务。信托公司不得以私募投行角色、通过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形式,开展实质为满足单一融资方特定融资需求而发行信托产品募资的业务。
受托人和私募投行二者在服务宗旨和服务内容上存在本质差异。《指导口径》强调,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时,要审慎开展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要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尽职调查、风险管理、净值化管理、信息披露等资产管理受托职责,确保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符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确保投资者清晰知晓且有能力承担投资风险。资产管理信托原则上应当以组合投资方式分散风险,监管部门将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组合投资相关要求。
“监管不希望信托公司做较多通道业务,或者通过多层嵌套来规避监管,所以才将‘口子’进行放开,让大家公平竞争。”一家信托公司部门人士表示,“以组合投资方式的目的也是减少风险,不过目前来看,监管还没有下发具体要求,这类‘原则上’的表述,实际上也没有硬性要求必须是组合投资。”
“在非标业务层面,监管明确了组合投资形式,稳定了信托非标类业务开展的预期,规范了非标类业务开展的方式,强调了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组合投资形式有助于信托公司在非标业务中实现更好的风险分散和收益优化。同时,对组合投资形式的明确规定也将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监督和评估信托公司的非标业务风险。”廖鹤凯如是说道。
探路新业务发展模式
如今,信托行业正步入创新转型深水区,针对业内较为关注的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信托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业务分类等热点问题,《指导口径》都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说明。
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限于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信托计划在内的上述资管产品,资金投资标的都仅限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其他资产。家庭服务信托受托管理财产可以有除投资外的其他运作安排,比如接受财产性权利的委托,对其进行保管;根据委托人意愿将资金用于受益人消费等生活支出。
保险金信托设立时的信托财产中,可以包括保单和后续用于缴纳保费的现金,但不得包括资管产品等其他财产或用于其他用途的现金。闲置资金使用应当与保险金信托的信托目的和风险特征相一致,不能变相开展其他业务。
谈及信托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业务分类,《指导口径》要求,在信托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的业务模式中,有部分信托业务被错归入了“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从此类业务模式看,该业务为信托公司面向机构或自然人发行信托计划,签署信托合同,管理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无论相关产品由信托公司直销还是由其他金融机构代销,其实质都是由信托公司与投资者签署信托合同,发行信托产品募资并进行投资管理,符合资产管理信托特征,应当归入资产管理信托,不能归入资管产品服务信托。
喻智进一步表示,从此次下发的《指导口径》来看,监管的大基调还是没有改变,标品信托的限制放松了一些,与其他资管产品之间没有监管差距;传统非标业务还是强调被限制,新的业务模式还需要信托公司自己去探索。有信托公司人士表示,在收到《指导口径》后,信托公司内部合规部门会反馈至涉及整改相关业务部门做指引,以更好地推动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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