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
免税
1.图书批发和零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和零售环节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物资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内销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国科技信息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等物资,免征内销增值税。
2.旧书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主要内容:旧书免征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文化活动门票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主要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本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笔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在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举行的文化宗教活动门票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和县级以上党政部门,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4.与电影和有线电视相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电影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批准的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电影拷贝销售收入,电影著作权转让收入收入,电影发行收入和农村电影放映收入予以免征。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继续执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部分税收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党报党刊剥离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经营性资产组建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和增值税涉及的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6.其他免增值税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主要内容:2016年5月1日起,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播出服务免征增值税,个人版权转让免征增值税。
先入先出和先入先出折扣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主要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100%政策。
包括七种具体情况一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政府报刊,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政府报刊,新华社的政府报刊,军队部门的政府报刊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单位的税收优惠最多是一份报纸一份期刊,二是专门为儿童出版的报刊,中小学生的课本,3.专为老年人出版的报刊,4.少数民族语言出版物,5.盲文书籍和期刊,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是7号,10号公告附件1中的19种图书报刊
除以上所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预缴,50%退税外,其他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实行增值税50%预缴,50%退税政策对10号公告附件2所列的3种综合类报纸和10种专业类报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50%的政策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立即退还
简单集合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主要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有下列应税行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是公认的动画公司为开发动画产品而提供的网络动画或移动动画格式的动画剧本编写,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拍摄,描摹,着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自适应压缩转码服务,二是中国动漫版权转让,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转让的授权和再授权
要特别关注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零税率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主要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境外消费中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设计服务,制作和发行服务的相关所得,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可享受零税率优惠在具体操作中,生产企业实行免退税,外贸企业对购买的服务或出口的无形资产实行免退税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服务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视同生产企业及其出口货物
所得税优惠
1.电影工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时间。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产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主要内容:2020年从事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的电影产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优惠对象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2.动漫企业享受两免三折。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动漫产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主要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优惠期自2019年12月31日前的获利年度起计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至期满为止
3.开展创意设计活动的企业享受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文件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完善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R&D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119号文件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创意设计活动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在不形成无形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扣除,计入当期损益,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上述期间进行税前摊销值得注意的是,财税99号和6号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75%
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继续执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部分税收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是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5.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主要内容:开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有关部门发放的文化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将获得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签发的,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7.从报酬中扣除收入。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主要内容:稿酬所得,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按收入额的7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收优惠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免征房产税,契税等税收。
◎文件名称:财政部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继续执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部分税收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财政部门划拨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登记之日起五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型的企业,其自2019年1月1日起自用的房产可继续免征房产税5年
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涉及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过户的,按照现行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符合条件的文化机构自有财产免征房产税。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主要内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免征房产税。
3.符合条件的文化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主要内容:国家部门划拨的公共财政所属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一些发行者之间达成的凭证免除印花税。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图书,报纸等认购证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主要内容:出版社之间,出版社与订阅者或个人之间的书刊订阅凭证免征印花税。
5.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减免50%。
◎文件名称: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中央所属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义务人应缴金额的50%减收,省级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在应缴费用范围内,对属于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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