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尚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李延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李延昌于2020年11月2日加入中科尚义公司,职位为机器视觉算法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工资36000元/月
日前,中科尚意公司以李艳昌与岗位不符,试用期不合格为由,明确告知李艳昌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日前,因李延昌不认可公司的解散理由,双方一直讨论到下班才解散下班后,李延昌没有报到就离开了公司李延昌走后,中科尚义公司声称,因其不配合交接手续,将李延昌的电脑拿走2021年1月13日至1月17日,李延昌未再提供任何劳务
日前,李延昌到开发区劳动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日前,开发区劳动委员会作出裁决第957号),裁定:1中科尚义公司支付李延昌3.6万元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中科尚义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至12日向李延昌支付工资13241.37元,3.驳回李延昌的其他申请请求
尚义不服第一次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
尚义指出,自劳动合同生效以来,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公司的安排完成相应的工作项目李某某作为视觉算法工程师,工作72天,除了9天左右的样本训练和拍摄,每天只写了422行深度学习识别算法的代码,0行3D点云算法和多摄像机联合算法的代码,也就是63天每天只写7行代码作为该岗位同薪资水平的员工,同行业同级别的正常代码工作量是每天100—200行
尚义还表示,公司给李艳昌的评分最低,综合评价意见如下:李艳昌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体现在:
1.编程语言能力不足,只写了两个多月的机械手控制代码质量极差。最后被其他同事改写了,
2.试用期提交的算法代码量很少,能上交的代码很少,
3.模型训练经验不足,对样本采集的影响因素分析不充分,总是纠结于开灯关灯等不重要的方面,对于扩大样本,过多的精力放在裁剪等不重要的细节上,造成大量的重复浪费,
4.不服从集团工作安排,讲条件,推卸责任,
5.屡次越级投诉严重影响同事协作氛围,
6.个人工作不达标,耽误公司整体项目产品开发计划。
李某某不认可新员工评价表和李某某试用期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评价的真实性,称其任职期间未见过该表,不认可评价结果,不告知自己工作质量评价的内容,不认可公司终止的原因李某某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目的
IT House了解到,一审法院裁定:
1.中科尚意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延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
二。中科尚义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至12日向李延昌支付工资13241.37元,
3.驳回中科尚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驳回中科尚义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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