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称,《意见》强调了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保证减刑,假释只适用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
《意见》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既要注重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切实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
《意见》要求,严格审查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证据材料,准确把握认定条件其中提到,对于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应当注重审查罪犯是否具备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专业能力和条件,对于罪犯明显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及条件,不能说明技术革新或者发明创造原理及过程的,不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意见》还提到,要严格把握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服刑刑期正确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最低服刑期限,严格控制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及减刑幅度,并根据罪犯前期减刑情况和效果,对其后续减刑予以总体掌握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在减刑间隔时间及减刑幅度上,应当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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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徐冰。主编/王兴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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